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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滦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佳延,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检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佳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万和城108、208铺所租用的底商内,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双响狮王电子游戏机八台、水果部落电子游戏机八台、金百万电子游戏机八台、球道电子游戏机八台、龙机电子游戏机四台、大鲨鱼电子游戏机四台进行经营,由顾客用现金加分,赢分后向赵某某及其雇佣人员兑换现金。赵某某采用上述经营方式共获利约20000.00余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设置四十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以现金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认可,并未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万和城108、208铺所租用的底商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双响狮王电子游戏机八台、水果部落电子游戏机八台、金百万电子游戏机八台、球道电子游戏机八台、龙机电子游戏机四台、大鲨鱼电子游戏机四台进行经营,由顾客用现金加分,赢分后向赵某某及其雇佣人员兑换现金。赵某某采用上述经营方式共获利约200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30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在对承德双滦区万和城双滦电玩城进行检���时,发现双滦电玩城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2、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到案说明证实,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办案民警2014年7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传唤到案。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赵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承德市双滦区万和城108、208铺所租用的底商经营游戏厅,时间自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8日。4、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2014年7月16日,扣押赵某某双响狮王电子游戏机八台、水果部落电子游戏机八台及主板一个、金百万电子游戏机八台及主板一个、球道电子游戏机八台、龙机电子游戏机四台及主板一个、大鲨鱼电子游戏机四台及主板二个、视频监控主机1台、上分账本四本。5、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销毁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2014年7月17日,对赵某某的双响狮王电子游戏机八台、水果部落电子游戏机八台、金百万电子游戏机八台、球道电子游戏机八台、龙机电子游戏机四台、大鲨鱼电子游戏机四台进行销毁。6、赵某某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应某某、葛某某的证言证实,应某某和葛某某是双滦区电玩城的服务员,老板是谁不知道,但赵某某在这负责。应某某在一楼负责给八台球道和八台金百万这两种赌博机上分,球道是100元钱上2000分,金百万是100元钱上3000分。葛某某负责在二楼给赌博机上分。开始是应某某给赢家退钱,后来赵某某把钱要回去了,由赵某某给赢钱的人退钱。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谢某通过单位员工认识的赵某某,先后一共借给赵某某人民币将近20万元。谢某让赵某某还钱,赵某某说没有,口头说在双滦区开的电���城给谢某一半股份,用来还20万元欠款,直到还清为止。赵某某在双滦区开的电玩城经营什么项目不知道,是否有赌博功能的设备也不知道。谢某也不参与经营。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与武某某的丈夫王某某签订租赁房屋合同,租用承德市双滦区万和城108、208铺所租用的底商经营游戏厅,时间自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8日。游戏厅什么时间开业的不清楚,里面是否有赌博功能的设备不清楚。但合同上约定应当合法经营。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赵某某在双滦区万和城开了一家叫双滦电玩城的游戏厅,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开游戏厅的底商是租的武某某家的底商,一年的租金70000元钱。开游戏厅经营赌博机武某某不知道,开游戏厅没有手续。双滦电玩城在2013年12月份开业到2014年2月份停了,2014年5月5日正式开业直到当��30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双滦电玩城内设置球道8台、金百万8台、大鲨鱼4台、龙机4台、水果部落8台、双响狮王8台,一共40台赌博机。有玩家来用现金卖分,然后电玩城工作人员负责给赌博机上分,就可以玩了,玩家赢了分后在工作人员处退钱,分输没了再到工作人员处用现金买分。球道和水果部落100元上2000分,金百万100元钱3000分,有3台大鲨鱼100元钱10000分,还有一台大鲨鱼是100元钱上100000分,龙机是100元钱2000分,双响狮王也是100元钱2000分,玩家赢分后按上分的比例在工作人员处用分退现金。游戏厅分两层,一楼是应某某负责上分退钱,二楼是葛某某负责上分退钱。开业以来共盈利20000元钱,都还账了。2013年分两次从谢某手里借了10万元现金,后来赌博都输掉了。2013年底谢某让还钱,赵某某还不上,就让谢某再借10万元钱开家游戏厅赚钱还他,在还完欠他的20万元钱之前所有的盈利都给他,还完帐以后游戏厅的盈利两人平分。四、鉴定意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鉴定意见、承德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证实,双响狮王电子游戏机八台、水果部落电子游戏机八台、金百万电子游戏机八台、球道电子游戏机八台、龙机电子游戏机四台、大鲨鱼电子游戏机四台共计四十台游戏机具有上分、扣分、加分、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均应认定为赌博机。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设置四十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以现金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被告人赵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