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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金翠与潘娟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翠,潘娟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刘金翠。被告潘娟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鲁V×××××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或冻结银行存款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V×××××号轿车或冻结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