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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晓与倪坛坛、薛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倪坛坛,薛斌,王军,墨林,杜寿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被执行人倪坛坛。被执行人薛斌。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墨林。被执行人杜寿旭。本院在执行陈晓与倪坛坛、薛斌、王军、墨林、杜寿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