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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南兴与无锡金利达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南兴,无锡金利达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周南兴。委托代理人章晓明,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金利达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联新村。法定代表人顾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南兴诉被告无锡金利达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南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南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南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周南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