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与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小民初字第2656号原告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296号。法定代表人王贵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天君,男。委托代理人张亚,男。被告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城街16号。法定代表人严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翠平,女。原告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学会、人民陪审员王卯新、于树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天君、张亚,被告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给被告建设施工厂区建设,总价款260万元,后追加为4855532.26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先后支付了工程款4430841.26元。2005年6月4日双方达成偿还欠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07年5月31日前付清工程款,但截止到2014年11月5日被告仍欠424691元,2014年11月5日经双方最后一次对帐,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424691元未还。被告原注册登记为山西北方阳林药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是客观事实,经原告多次追要以无款为由推脱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解释(2004)14号第17条之规定,被告还应支付从欠工程款之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本金424691元。2、从2007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6厘计算为214000元,合计63869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欠款本金是事实,我方认可。利息希望原告减免。我们的企业是拍卖了,但没有核了税,核了税以后就能支付原告欠款。我们单位有一辆奥迪汽车,如原告愿意可以先开走。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给被告建设施工厂区建设,总价款260万元,后追加为4855532.26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先后支付了工程款4430841.26元。2005年6月4日双方达成偿还欠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07年5月31日前付清工程款,但截止到2014年11月5日经双方最后一次对帐被告仍欠原告424691元。被告原注册登记为山西北方阳林药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原告主张的利息,其计算时间从2007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计算标准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424691元。按此计算方法,其数额略高于现原告主张的214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剩余部分,只主张214000元。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协议书。3、对帐单。4、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对帐单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该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向被告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主张债权,被告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也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原告的计算基数、起止时间、计算标准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故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的抗辩意见,其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424691元、利息214000元,共计6386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学会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