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二终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与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滁民二终字第00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美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新伟,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海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新伟和被上诉人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海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2月4日,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庆典服务合同》1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2年12月18-20日负责首届中国滁州(国际)农产品.食品展销会活动的相关事务;活动费用暂定人民币269320元;活动结束后乙方需提供活动费用结算表,由甲方确认后10内付清剩余活动费用;如甲方未按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一个月,甲方另应按合同标的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同日,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经办人祖磊在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提供的费用预算上签名,对预算项目和费用予以确认。2012年12月21日,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乙方)因增加庆典服务项目签订《庆典服务补充合同》1份,约定:补充物料费用为56750元;活动结束后乙方需提供活动费用结算表,由甲方确认后10内付清费用;如甲方未按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一个月,甲方另应按合同标的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2012年12月25日,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经办人祖磊在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提供的决算单上签名,对决算项目和费用予以确认。2012年12月6日、2013年9月11日、2014年1月24日,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分别支付服务费用8万元、4万元、2万元,合计14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庆典服务合同》、《庆典服务补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年12月25日决算单中的项目及价格分别于2012年12月4日、12月21日经过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确认,且该决算单亦经过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故对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收费标准过高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安徽大雄公司辩称违约金过高,申请予以酌情减少的意见:因双方签订的《庆典服务合同》中服务费用为269320元、逾期一个月的违约金为除每日支付未付费用的1%外另按合同总金额的20%计算;《庆典服务补充合同》中服务费用为56750元、逾期一个月的违约金为除每日支付未付费用的1%外另按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放弃每日按未付费用1%计算的违约金,故按合同约定,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的违约金数额为269320元×20%+56750元×30%=70889元,结合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付费用及逾期期限(因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确认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提供的决算单,故按双方约定,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期限为2013年1月4日前),并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数额;故对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违约金过高的意见及申请予以酌情减少的请求,不予采纳。综上,对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要求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庆典服务费186070元及违约金7088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186070元及违约金70889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8元,减半收取2779元,保全费1940元,计4719元由原告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负担448元、由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71元。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庆典服务合同中部分项目的费用过高,背离正常商业价格的范围;《费用预算清单》和《决算单》不具有公平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应予以调整后重新确定价款金额。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与一审相同。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服务费186070元及违约金70889元。本院认为: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签订的《庆典服务合同》、《庆典服务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结算的金额支付相应的费用。2012年12月25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共产生服务费用326070元,截止2014年1月24日,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共支付14万元,尚欠186070元。由于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造成南京北斗庆典礼仪有限公司损失,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的约定判决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金70889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据此,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服务价格过高,不应给付服务费186070元及违约金70889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54元,由上诉人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万 杰审判员 柳 冰审判员 史克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