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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董红艳诉上官垚钰、王先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艳,上官垚钰,王先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董红艳被执行人:上官垚钰被执行人:王先枝运城仲裁委员会(2014)运仲裁字第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红艳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常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大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