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执字第1772异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曲丽颖与王玉香借款合同纠纷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玉平,曲丽颖,王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皇执字第1772异2号异议人阚玉平。申请执行人曲丽颖。被执行人王玉香。本院在执行曲丽颖与王玉香借款合同纠纷纷一案中,阚玉平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已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要求保留基本生活条件。并提供了药费收据、肺癌病志等相关证据。本院查明,异议人阚玉平与被执行人王玉香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玉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曲丽颖人民币2万2千元,至今未偿还。本院于2014年11月28号将异议人退休金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债务,但应保留异议人所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现异议人身患肺癌,每月医疗费用在600元左右,再考虑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酌定保留1000元生活保障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改正本院2014年11月28日所做出的(2014)皇执字第1772号裁定,每月保留异议人阚玉平基本生活费用1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倪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