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学林与被告王占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oc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林,王占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马学林,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杜芃原,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江,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学林与被告王占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学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学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嘉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