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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学林与被告王占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oc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林,王占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马学林,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杜芃原,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江,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学林与被告王占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学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学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嘉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