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执字第3994号-2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杨建国、伍小玲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杨建国,伍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3994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伍小玲,女,汉族。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杨建国、伍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杨建国、伍小玲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贷款本金32523.82元及利息(计至2013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2106.04元,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2979.46元、律师费2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58元,财产保全费403元。因被执行人杨建国、伍小玲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属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管辖,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委托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该院至今仍未复函。另,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9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