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金玲与青岛圣凡莉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玲,青岛圣凡莉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玲。被执行人青岛圣凡莉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金玲与被执行人青岛圣凡莉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3)青民四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圣凡莉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金玲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000.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17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圣凡莉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5670.00元,案款扣缴执行费后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刘金玲书面申请执行结案,该案应执行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