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巧枝与被告曹永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枝,曹永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赵巧枝,女被告:曹永俊,男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工农东街272号龙庭雅苑鑫鹏大厦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枝与被告曹永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曹永俊驾驶并所有的晋******号“五菱”牌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曹永俊驾驶并所有的晋******号“五菱”牌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