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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劲霸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文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施文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劲霸男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英世。委托代理人张俊。被告施文天,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文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劲霸男装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煌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