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063808-9。法定代表人:姚建琴。委托代理人:王琰。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