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黄家荣申请执行胡浩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荣,胡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黄家荣。被执行人:胡浩龙。本院在执行黄家荣申请执行胡浩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