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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朱晓春、王伟与王伟、何团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晓春;王伟;何团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朱晓春,居民。委托代理人侯万富,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伟,居民。被告何团结,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徐州市丰县南环中路。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春与被告王伟、何团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晓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生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千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