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尹俊鹏与陈演辉、戴彩连、陈忠干、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俊鹏,陈演辉,戴彩连,陈忠干,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尹俊鹏,男,汉族,1980年3月14号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何桐鑫,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宝怡,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演辉,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被告:戴彩连,女,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被告:陈忠干,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戴彩连。本院受理原告尹俊鹏诉被告陈演辉、戴彩连、陈忠干、东莞市骏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陈演辉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审查,双方在涉案《借款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因该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裁判。而合同甲方是原告尹俊鹏,其住所地在东莞市厚街镇,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陈演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归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演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收取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陈演辉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锦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