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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沈雄伟与珠海瑞能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邱春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号之一原告:沈雄伟,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553。被告:珠海瑞能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常海焕。被告:邱春云,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8。被告:常海焕,女,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张军华,男,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公民身份号码:×××1014。被告:乐传伟,男,住湖北省孝昌县,公民身份号码:×××4219。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雄伟诉珠海瑞能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邱春云、常海焕、张军华、乐传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雄伟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30000元为限。原告为此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珠海瑞能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11×××82,开户行:广发银行珠海新村支行),冻结期限为6个月;二、查封被告邱春云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港一路38号北欧森林花园10栋501房的房产(权证号码:C0××95),查封期限为2年。以上冻结、查封金额以33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帆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