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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汪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元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明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汪某趁万年县裴梅镇叶家店村村民被害人裴某家中无成年人在家之际,进入被害人裴某的卧室,将被害人裴某存放在卧室书橱上方的鞋盒内钱包里的1,120元现金盗走,并将盗得的1,100元现金藏匿于万年县裴梅镇叶家店村40号自己家后方猪栏上方的石棉瓦中,另外20元现金藏在自己身上的口袋中。被告人汪某盗窃的1,120元赃款被万年县公安局裴梅派出所扣押后全部发还给了被害人裴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害人裴某的陈述、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智芳二○一四年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