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韩步春与刘正东、刘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步春,刘正东,刘虎,张会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870号原告韩步春。被告刘正东。被告刘虎。被告张会业。原告韩步春与被告刘正东、刘虎、张会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步春、被告张会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正东、刘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张会业的起诉,并获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步春诉称:2012年11月19日,被告刘正东、刘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会业签字担保。原告数次催要此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正东、刘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被告刘正东、刘虎向原告韩步春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韩步春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正东郊大酒店刘正东刘虎2012.11.19日担保人张会业”。后原告索要借款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韩步春与被告刘正东、刘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韩步春凭被告刘正东、刘虎立具的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正东、刘虎偿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正东、刘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步春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正东、刘虎负担(原告已预付,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一乐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