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与惠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鑫昌隆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恒惠实业有限公司大岭头鸡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负责人:叶伟军,职务: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周莲芳,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麦教猛,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涂林海。原审第三人:惠州市鑫昌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永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春和、孙耀君,均是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惠州市恒惠实业有限公司大岭头鸡场。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马伟松。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陈苗苗,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因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以其与被上诉人惠州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进行了庭后调解,目前调解比较顺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明审 判 员 杨雪清代理审判员 董嫦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