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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化书与深圳市浩燕手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书,深圳市浩燕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号原告张化书,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委托代理人张艳,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浩燕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银珠路84号,组织机构代码:587905924。法定代表人余德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浩燕手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5723.23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浩燕手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5723.2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