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郁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代表人:张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昌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姜淑清执行本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836万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鉴于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淑清审 判 员 :王宏江审 判 员 :于忠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 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