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孟朱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孟朱和,饶华金,饶华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住所:浮梁县。负责人吴金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发,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施伟才,该行洪源分理处主任。被告孟朱和,男,住浮梁县。被告饶华金,男,住浮梁县。被告饶华保,男,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被告孟朱和、被告饶华金、被告饶华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以“被告在积极地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双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