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渠XX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XX;渠XX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方法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冯XX,女,1953年3月29日生,汉族,方山县XX村人,农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渠XX,男,1956年8月16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人,现住方山县XX镇XX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渠XX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6万元及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渠XX存款60900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建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