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魏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房岭喜与贾方亚、贾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岭喜,贾方亚,贾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沛魏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房岭喜,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楠。被告贾方亚,农民。被告贾广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涛,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剑卿,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岭喜诉被告贾方亚、贾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权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岭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楠,被告贾方亚、贾广荣的委托代理人朱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岭喜诉称,2012年11月24日,二被告及刘道华、黄永平因购房急需用钱为由向房岭喜借款150000元,同日,上述四人向房岭喜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后,刘道华以车辆折抵偿还了70000元,剩余80000元未还,经房岭喜多次催要,二被告及刘道华、黄永平迟迟未偿还。请求判令贾方亚、贾广荣偿还借款80000元;诉讼费用由贾方亚、贾广荣承担。被告贾方亚、贾广荣辩称,借款150000元是事实,但涉案借条的借款人为四人,房岭喜只诉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房岭喜在诉状中自认债务人已偿还70000元,同时房岭喜又将登记在黄永平名下的苏C×××××号半挂车及登记在魏守礼名下的苏C×××××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开走营运,给债务人造成营运损失及车辆损失,黄永平另行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不再欠原告借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房岭喜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被告贾方亚、贾广荣及刘道华、黄永平以购房为由向原告房岭喜借款150000元,同日,四人向房岭喜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据今借到房岭喜,人民币150000元……借款人:刘道华借款人身份证号码:320322198503046832借款人:黄永平借款人身份证号码:320322196411046852借款人:贾方亚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人:贾广荣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后,房岭喜自认刘道华用以车抵债的方式偿还70000元借款,剩余借款80000元,贾方亚、贾广荣、刘道华、黄永平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房岭喜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房岭喜与贾方亚、贾广荣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房岭喜与贾方亚、贾广荣等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贾方亚、贾广荣、刘道华、黄永平为共同借款人,房岭喜起诉共同借款人之中的贾方亚、贾广荣,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贾方亚、贾广荣辩称借款系事实,但在房岭喜诉称债务人已偿还70000元之外又偿还过70000元,因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辩解成立,故,对二被告上述辩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贾方亚、贾广荣未偿还剩余借款80000元,故,对房岭喜要求贾方亚、贾广荣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方亚、贾广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房岭喜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贾方亚、贾广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权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03425590100166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