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宝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6号原告赵宝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6475193-6。代表人马洪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红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宝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22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