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商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维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维银,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商初字第1752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明水汇泉路**号。负责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磊,男,生于1983年4月8日,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张维银,男,生于1971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相公庄镇姜家套村兴隆街***号。被告:李敦庆,男,生于1968年8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相公庄镇姜家套村西园子**号。被告:李敦吉,男,生于1973年8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相公庄镇姜家套村西园子**号。被告:任振国,男,生于1966年3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相公庄镇姜家套村西园子**号。被告:李笃文,男,生于1963年8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相公庄镇姜家套村西园子**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维银、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刘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维银、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1年8月19日,被告张维银经被告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担保,从我社借款100000元,2012年8月18日到期。合同约定,按月利率10.3866‰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加收50%。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张维银未偿还本金,截止2012年9月21日,系统累计扣划利息97.61元,被告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未履行担保责任。要求被告张维银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维银、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在举证、答辩期间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贷转存凭证》,2011年8月19日,被告张维银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2012年8月18到期。合同约定,借期内按月利率10.3866‰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加收50%。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被告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贷款帐卡及利率变动明细表》,被告张维银未偿还本金,截止2012年9月21日,系统累计扣划利息97.61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借款本金100000元,由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张维银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贷转存凭证》、原告提供的《贷款帐卡及利率变动明细表》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维银未依约付清借款,应负违约责任,即按合同约定,偿还所借本金、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被告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依约负连带责任。被告张维银、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维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张维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8月19日至2012年8月18日按月利率10.3866‰计算)、逾期利息(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66‰加计50%计算;已付利息97.61元从中兑除)。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三、被告李敦庆、李敦吉、任振国、李笃文在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维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明西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人民陪审员 高雨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