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董权广与金平提出支付令申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权广,金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01号申请人董权广。委托代理人董跃进。被申请人金平。申请人董权广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申请支付令的必要条件,现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支付令无法送达至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董权广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源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