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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董权广与金平提出支付令申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权广,金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01号申请人董权广。委托代理人董跃进。被申请人金平。申请人董权广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申请支付令的必要条件,现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支付令无法送达至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董权广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源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