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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高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高坎镇大高坎村第二村民组与李福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大高坎村第二村民组,住所地高坎镇大高坎村。负责人史金亮,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蔺松华,第二村民组村民。被告李福田,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大高坎村第二村民组与被告李福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大高坎村第二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