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王×,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马×,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