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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王×,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马×,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