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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龚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2号罪犯龚辉,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8日作出(2001)渝高法刑一终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4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龚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龚辉,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龚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