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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少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建东与陈敏、陈永红、陈嘉富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丁,陈某己,陈某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少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女,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上诉人陈某甲之姐。法定代理人陈某丙,女,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上诉人陈某甲之姐。委托代理人朱晓辉,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丁,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己,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被上诉人陈某丁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己,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庚,男,200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己,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被上诉人陈某庚之父。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丁、陈某己、陈某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甲又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28元依法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俐审 判 员  周 岷代理审判员  胡炀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