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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0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毛玉宽与陈瑞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民初字第03778号原告毛玉宽。委托代理人李庆浩,句容市天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瑞龙。原告毛玉宽与被告陈瑞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玉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瑞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玉宽诉称,原告在被告的公司做装修业务,2013年2月8日,双方结算被告付给原告部分工资款后尚有10000元未能给付,并由被告书写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故诉讼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10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瑞龙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10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做瓦工,截止2013年2月8日,被告共计结欠原告报酬10000元未给付,后原告多次索要无着,故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结欠原告劳务报酬,原告可以要求其给付劳务报酬。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劳务报酬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瑞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瑞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毛玉宽报酬1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 判 长  姜华忠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