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军与西安东方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西安东方大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207号原告:张军,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东方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苏景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西安东方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余 洁代理审判员 吴 娜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