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于树利与阿勒泰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树利,阿勒泰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于树利,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金山路38号。负责人孙义阁,男,汉族,1951年1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在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在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马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衣努尔·解恩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