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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赖木英与芮世学、张先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木英,芮世学,张先地,芮冬洲,王良民,芮世国,赖年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赖木英,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芮世学,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先地,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芮冬洲,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良民,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芮世国,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赖年旭,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芮世学在湾沚镇财政所所有的工程款、质保金人民币等所有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