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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元安、候琳英、雷有花、马栋申请执行达明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元安,候琳英,雷有花,马栋,达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马元安。申请执行人候琳英。申请执行人雷有花。申请执行人马栋。被执行人达明德。马元安、候琳英、雷有花、马栋申请执行达明德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达明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4818.03元(已支付4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达明德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元安、候琳英、雷有花、马栋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达明德银行账户内存款74818.03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清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