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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凌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0号罪犯凌爽,男,生于1975年6月6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四监区服刑。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南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凌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作案工具比亚迪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对所抢财物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凌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20分,月均7.06分。2014年5月缴纳罚金2000元,2014年6月其户籍所在地阆中市人民政府七里街道办事处与阆中市民政局出具了其家庭困难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凌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至2026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