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别名王某),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2年12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11月22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2日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受雇于他人,驾驶丰田4500越野车,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西侧装载20袋原油,行至刘高手村西侧龙清公司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扣押原油0.7吨,价值人民币2460.85元,案发后,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油收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原油价格证明、检验报告、原油含水分析日报、原油价值说明、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刑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原油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收缴,给企业造成损失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对讲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爽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