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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徐敬彬与郭翠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敬彬,郭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023号申请人徐敬彬,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郭翠平,居民。申请人徐敬彬因被申请人郭翠平之夫刘家学向其借款10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郭翠平转移财产,申请人徐敬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翠平之夫刘家学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徐敬彬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敬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翠平之夫刘家学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阳光丽景20号楼2单元301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