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05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唯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威宁贵兴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5437号原告长沙唯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慧军。被告威宁贵兴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贵香。委托代理人黄燕江。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唯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宁贵兴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唯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19元由原告长沙唯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天红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