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丹江口行非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春明、林远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春明,林远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行非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旅游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谢来成。被执行人:王春明,男,生于1976年8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林远芹,女,生于1977年2月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春明、林远芹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行非审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