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持一支火药枪到罗定市罗平镇太西村委马糟坝的竹林处打鸟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并被当场扣押到火药枪一支、火药和铁砂各一瓶。经查,被告人罗某某无持枪证。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火药枪具备枪械性能。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文书;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结果登记表;视频资料;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备枪械性能的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是初犯且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到的火药枪一支、火药及铁砂各一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盘国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