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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87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王某乙,女,生于1991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日三日书记员  姜希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