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三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初字第78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45号。法定代表人王培桓,董事长。被告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区。负责人黄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人民陪审员 刘瑞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淑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