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立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侯佐民与铁岭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侯佐民。原审被告铁岭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原审原告侯佐民与原审被告铁岭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铁县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桂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