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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芜湖湾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尚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湾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尚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芜湖湾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洪学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昌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尚勇,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原告芜湖湾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睿、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邓 睿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