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敏与明学民、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明学民,袁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杨敏,男,32岁,汉族,无职业。被告明学民,男,47岁,汉族,农民。被告袁秀丽,女,4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明学民、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