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敏与明学民、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明学民,袁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杨敏,男,32岁,汉族,无职业。被告明学民,男,47岁,汉族,农民。被告袁秀丽,女,4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明学民、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