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294号宋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宋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杨中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艾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