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294号宋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宋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杨中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艾鸿儒